一、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发挥收费对占用道路行为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城市占道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对经批准挖掘道路而发生的占道,因已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施工单位和个人不用再缴纳城市占道费。
三、 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 城市占道费由市或县级市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
收取的费用要缴纳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实现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实行,主要用于道路养护维护和管理。
市政部门(路政管理部门)要按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 收费时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占、挖道费专业票据。
六、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七、 过去省内颁发的有关占道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办理。
附表:
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
收费标准 |
繁华地区道路 |
一类道路 |
二类道路 |
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 |
建设工地占道 |
0.70 |
0.70 |
0.50 |
0.30 |
零散的经营性商服占道 |
2.00 |
1.00 |
0.70 |
0.50 |
集贸市场(摊区)占道 |
0.30 |
0.30 |
0.30 |
0.30 |
停车场占道(含自行车存放处) |
0.20 |
0.20 |
0.20 |
0.20 |
其它占道 |
1.00 |
1.00 |
0.70 |
0.50 |
注:1、繁华地区道路的范围由市政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2、㎡系指占用道路面积。
(责任编辑:市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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