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双鸭山市司法局双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双鸭山市司法局双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5-07 14:15:21.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市律师协会、市司法局公律科,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5〕6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双办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更好地满足新时代我市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推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加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事业主体力量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全市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法治双鸭山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做好刑事法律援助指派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市律师协会及法律援助部门要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协调对接,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认真办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

2.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各法律援助中心要组织律师围绕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事项,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促进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3.广泛开展咨询服务。要优先安排律师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值班,运用自身专业特长为群众提供咨询意见,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4.开展申诉案件代理工作。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引导律师为经济困难申诉人通过法律援助代理申诉。

5.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等法律帮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6.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引导律师为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其他诉讼改革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

7.积极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对于当事人自愿和解的案件,组织引导律师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促进达成和解。

8.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组织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9.办理跨行政区划法律援助案件。适应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组织律师开展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10.推动律师广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需求量、律师数量及分布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总体指标。每名律师每年办理不少于4件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11.推动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48小时的公益服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减免收费,建立、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专门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军人军属等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三、着力提升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1.规范组织实施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在法定时限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规范各环节办理流程,确保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综合考虑律师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确定办案律师,对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要由执业3年以上、具有一定刑事辩护和相关专业经验的律师办理。

2.加强服务标准建设。完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工作制度,制定执行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确保律师履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

3.加强办案质量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旁听庭审、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逐步推进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实行动态监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试点,组织律师参加评估工作,建立律师专家库。

4.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严格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投诉,规范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对律师接受指派后,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5.加强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办案质量。

6.强化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严格接受指派、内部审批、办理案件、案卷归档、投诉处理等各环节流程。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根据法律援助常涉纠纷案件类别和所内律师办案专长,培养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团队。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传帮带制度,建立完善青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带教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明确律师在接待群众和进行法律咨询时进行法律援助宣传责任,引导和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创新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

1.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引入优质律师资源提供法律援助。

2.建立法律援助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律师业务专长和职业操守,建立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

3.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积极开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4.积极扶持律师资源短缺县区法律援助工作。市律师协会要根据律师资源分布和案件工作量等情况,采取对口支援、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律师资源短缺县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缺乏律师资源的县区,可以跨区域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律师资源短缺特别是无律师事务所的县区,要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设,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可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在相应区域内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办案补贴发放、案件档案管理由提出申请的县区级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各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各县区需求情况,直接指派有关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案件。

5.积极发挥青年律师和实习律师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采取从律师事务所招募青年律师的方式,充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力量,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招募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招募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期间,免缴律师协会会费和培训费,专职律师执业证不需变更为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年限计入律师执业年限。招募律师参与律师值班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可以按照《黑龙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办案补贴。市律师协会要采取实习律师到律师资源少的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实习1年的方式,发挥实习律师的作用。

6.科学合理分配法律援助案件。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支持并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力度。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和法律服务资源紧缺地方的律师应当办理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担任律协领导职务和一定社会职务的律师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刑事援助案件以及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援助案件律师承办的比例要达到100%的同时,扩大律师在民事、行政及非诉讼调解等案件代理中的比重。市法律援助中心原则上指派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市辖区律师承办的比例应达到当地援助案件总数的60%以上,其他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援助案件40%以上由律师承办,并保持律师承办比例适度增长。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及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等情况合理分配法律援助案件或法律援助事务。

7.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每年度召开协调会1-2次,共同研究解决律师服务质量、案件评估、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机制,鼓励律师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等建言献策,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五、加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

1.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要认真落实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落实律师会见通信权、阅卷权、收集证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完善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业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事件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

2.落实工作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履行相应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受理、审查、指派程序,跟踪检查和评估办案质量,督促律师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确保法律援助服务效果;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支持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合法权益,协助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等工作;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支持、鼓励和督促本所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律师办案提供指导,创造有利条件,并对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3.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区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律师办案、值班补贴标准并足额支付,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要推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担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力量不足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积极筹集社会捐助资金。鼓励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加大办案支持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落实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免收、缓收复制案件材料费以及资料查询等费用规定。 

5.加强教育培训。加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要吸收律师参加,市律师协会要在每年的律师业务培训、新执业律师培训中,增设法律援助基本知识、法律援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办案心得等内容。

6.加强政策引导。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把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作为项目安排、法律援助办案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市、县区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7.强化考核与激励。法律援助部门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通报制度和律师法律援助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奖惩情况,并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通报公律部门,作为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市律师协会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核查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出具律师完成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说明。未完成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参与评先选优,律师事务所年度报告不得评为合格等次,律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开展法律援助优秀案件评选活动,广泛宣传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的突出贡献。对于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在律师行业和法律援助行业先进评选中加大表彰力度,树立并提升行业形象。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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