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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司法局“双公示”目录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8-05-28 09:29:50.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

其他

组织

2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个人

3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个人

4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律师因违反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个人

5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及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个人

 

6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个人

7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

其他组织

8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个人

9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

个人

10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

个人

11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

个人

12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未经依法登记或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个人

13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或者备案执业类别执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备案文书;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擅自变更鉴定事项;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个人

14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或者备案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文书;未经登记或者备案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备案文书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或者备案的业务范围执业;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组织

15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具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两年内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两次以上的处罚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个人

16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情形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两次以上的处罚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其他组织

17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规定的处罚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

其他组织

18

双鸭山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其他组织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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