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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行动的通知

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5-04 10:14:06.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清零”行动的通知


市房管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有关要求,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决定近期在全市城市建成区内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清零”行动,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巡查,摸清底数

各单位要对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和区域管辖原则进行排查。对照截至2017年底已淘汰燃煤小锅炉清单,对停产、拆除、改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城市建成区边缘区域,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新建、遗漏、淘汰不彻底现象。排查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淘汰不彻底、遗漏、“复燃”锅炉及时进行严肃出力,淘汰清零。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严格区分建成区剩余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必要保留”和“阶段性保留”的性质,由房管、工信、环保部门提出是否保留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确认是否为“必要保留”,市政府将汇总批复文件分别报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委备案。各单位要结合巡查结果,对非“必要保留”燃煤小锅炉再次制定淘汰计划,明确淘汰推进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2018年9月底以前,完成淘汰、并网和改造工作。

三、严格把关,巩固战果

各单位要严把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关,建成区内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四、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排查工作,形成工作报告,按附件格式制定淘汰计划表,加盖单位公章,于5月17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电子版同时发送。


联 系 人:曲永辉  李 侃 

联系电话:4270126

电子信箱:syshbjzlk@163.com


附件: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表







双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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