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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IV级(蓝色) 预警的通告

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4-18 10:22:57.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IV级(蓝色) 预警的通告

我市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显示,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2018年4月18日8时AQI已达200以上,经市气象和环保部门会商研判,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中心城区受弱低压控制,大气层结稳定,风力较小,不利于输入型沙尘污染物扩散,空气质量以中-重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10。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双鸭山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4月18日8:00启动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IV级(蓝色)预警,现公告如下:

(1)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各通信公司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2)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5)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适当限、停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检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7)非冰冻期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各县、区政府及农委做好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市环保局将会同气象等部门密切关注我市空气污染发展情况。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在启动应急响应时开展相应工作,保证预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且24小时内不会反弹时,解除蓝色预警;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指数(AQI)高于本级别预警条件且有持续恶化的趋势,上调一级预警级别,直至最高级别预警。



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018年4月18日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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