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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事项表

来源: 市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3-15 15:05:13.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事项表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是否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辐射安全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黑环办﹝2017﹞223号)

行政许可

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

1、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6、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1、详见一次性告知单

1、申请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对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

尖山区世纪大道70号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4270202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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