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直属派出机构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及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双鸭山市公安局 双鸭山市国家安全局
双鸭山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18日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司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5〕6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双办发[2016]30号)等系列重要文件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中的职能作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建立依申请类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落实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全面实施,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双鸭山建设,全面提升政法机关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双鸭山作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定期派驻律师值班,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或其他法律帮助的制度。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补充,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要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2017年底,全面建立机制健全、标准统一、保障完善、管理规范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设立机构
l.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设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按照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成立双鸭山市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双司联发〔201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所有设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各自逐级报上级机关备案。
2.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设立在诉讼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XX市或县(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工作站”;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应当设在控申接待室,名称统一为“XX市或县(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检察院工作站”;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设在办公区域或接待大厅显著位置,名称统一为“XX市或县(区)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为工作站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具备条件的单位要提供独立的办公用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标准,统一制作悬挂规范的指引标识,实行以电话实时值班为主,律师定期现场值班为辅,开通网络全时值班为补充。
3.人民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规划位置,人民检察院应在控申接待室规划位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在看守所接待大厅和审讯室的规划位置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以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法律援助联系方式、咨询投诉电话等。公示内容按照省司法厅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具体标准及规划位置实际面积情况统一制作。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服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日常工作管理。
(二)工作队伍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律师值班表并派驻值班律师。
2.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分别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日常工作的协调联系,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告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人员稳定的值班律师库,优先将中共党员、执业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刑事辩护经验的执业律师派驻到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根据对律师检查、考核和遵守纪律情况随时增减、调整值班律师库。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值班律师名册或人员信息送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看守所。
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将值班律师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值班律师职责、服务内容、执业纪律、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值班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定期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受援人的意见,如实记录值班律师的表现,加强日常工作监督管理,确保值班律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工作职责
1.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1)开展免费法律咨询。
(2)受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负责在押人员法律援助申请的接收、登记、初审,并转交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
(3)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4)开展法治宣传。协助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讲解法律援助知识,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5)未成年在押人员被讯问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根据安排到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6)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7)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1)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主要包括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告知,法律程序、诉讼材料和诉讼调解建议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人民法院同意,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的工作职责。
(2)提供应急、简易法律服务。
(3)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4)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援助制度。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地区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的工作职责。
(6)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1)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收集、提交证据及举证、质证。
(2)协助申请法律援助。
(3)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4)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法律援助制度。
(5)协助人民检察院对来访人做释法说理工作。
(6)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要求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工作站软硬件设施,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积极引导和帮助有需求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值班律师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做好沟通协调,每年召开或参加值班律师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值班律师工作联合执法检查。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监督指导值班律师按日如实填写《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统计表》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调查表》(见附件l和附件2),同时抄送所派驻单位联络员;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汇总统计本辖区内的报表,并于每月的15日前上报市法律援助中心(邮箱地址:syssflyz@126.com);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根据报表情况,每年联合通报。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援助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职责。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或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或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或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5)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口头告知应当制作笔录,被告知人签字入卷。书面告知应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意愿的,应记录在案,并通知、转交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或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机构、电话、地址等信息。
(6)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法律规定,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职责,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对未履行法律援助告知、通知、指定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工作管理
1.服务对象
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对象为前来咨询的人民群众。人民检察院服务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及咨询的人民群众。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对象为在押人员。值班律师不审查服务对象经济状况、不限定事项范围、不收取任何费用,服务对象需申请法律援助的,遵照《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服务方式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同意,统一规定辖区内值班律师工作时间,每周二、周五到现场值班。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
(2)值班律师工作时间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日常工作日时间一致。
(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应指派非值班律师办理看守所值班期间转交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代表无法到场的,经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指定律师到场函》,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到场。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在非现场值班工作日应通过当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协调提供律师电话值班服务,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征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同意,在非涉密区提供网上咨询和远程视频等服务。
3.规范管理
(1)值班律师应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向当事人表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准确解答并提供处理意见或建议,语言文明精炼,不得语气生硬、态度粗暴。
(2)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当现场记录当事人咨询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初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的通知》(司发通〔2013〕34号)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完善签到簿,建立咨询登记台账。签到簿应能准确反映律师值班到岗情况,咨询登记台账应按页编码,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信息、咨询日期、咨询内容和答复意见,值班律师应在值班咨询台账上签字。
(4)值班律师经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予以保障,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22号)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值班律师补贴标准,值班补贴应按月发放,签到情况作为值班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于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和单位,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律师资源和法律援助需求等,统筹调配律师资源,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纪律要求
(1)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指导和监督下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按照看守所工作规定会见在押人员,遵守诉讼程序,及时、准确、热情的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和进行违法信访;不得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有偿律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2)律师参与值班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将此作为推荐担任社会职务和评先表彰、宣传等方面重要内容,予以优先考虑。法律援助机构应向律师协会通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律师协会要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3)值班律师原则上不得在值班日请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值班,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派驻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并按照值班律师规定和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代班律师,不得出现空岗或实习生代班情况。每年请假超过6次或累计迟到3次或旷班1次,取消值班律师资格,并按规定通报律师协会,3年内不得再次入选值班律师。
(4)值班律师应服从管理,正常上下班,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美观。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推进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部署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上,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17年底实现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方案,通过有关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协商机制、突发事件协作机制、日常工作沟通机制,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监督管理,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执法检查、信息统计等措施,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困难问题。
(三)强化合作,规范运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工作,为工作站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司法行政机关要配齐配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做好工作站业务指导、技能培训、执业管理、经费保障,逐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进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附件:1.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统计表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调查表
附件1:
人民法院值班律师工作统计表
单 位 |
咨询情况 |
案件情况 |
|||||||||||||||||||||||||
咨询 |
咨询受援人分类 |
案件分类 |
案件受援人分类 |
承办人分类 |
|||||||||||||||||||||||
来访来信咨询数 |
电话咨询数 |
总数 |
残疾人 |
老年人 |
未成年人 |
女 |
贫困地区贫困人员 |
农民工 |
军人军属 |
其他 |
总计 |
民事案件数 |
刑事案件数 |
行政案件数 |
受援人总数 |
残疾人 |
老年人 |
未成年人 |
妇女 |
农民工 |
军人军属 |
贫困地区贫困人员 |
其他 |
中心律师办案数 |
社会律师办案数 |
法律工作者办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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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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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 时间:
填表说明:每月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的15号前;3=1+2;12=13+14+15=25+26+27
附件2: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情况调查表
( 年 月)
法律 援助工作站建设情况 |
看守所工作站 |
本地看守所总数(个) |
|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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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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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区内工作站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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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站 |
本地人民法院总数(个) |
|
|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数量(个) |
|
||
覆盖率(%) |
|
||
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数量(如有)(个) |
|
||
值班律师 |
解答咨询情况 |
总数(次) |
|
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次) |
|
||
转交法律援助 |
总数(件) |
|
|
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 |
|
||
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件) |
|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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