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厂办集体企业2012年底前退休人员
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为妥善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障问题,市医疗保险局针对参改企业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市政府。已于2017年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符合政策的厂办集体企业2012年底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按照《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双集改组发〔2017〕1号)、《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双集改组〔2015〕7号)文件,市人社局已出台《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医疗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双人社发〔2017〕38号),目前,符合政策的企业正在办理申报,经市医保局初审,市人社局复核审定后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及筹资缴费数额。
(责任编辑: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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