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示公告 正文 2017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复查通知

2017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复查通知

来源: 医保局 发布时间:2016-08-30 16:43:58.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17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复查通知

  参保单位缴费层次为第一层的,职工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如参保单位当年缴费层次降至一层,职工原有的慢性病待遇自动终止。

  (一)年审时间。

  2017年慢性病申报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30日,发证时间为2017年1月5日-1月30日。

  (二)慢性病病种。

  癌症、糖尿病(合并并发症)、慢性活动性肝炎、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脑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三)申报材料。

  1、初次鉴定:需携带近三年内(2014、2015、2016年)的住院病志(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病志日期可放宽限制)、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照各一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单位)。

  2、复查换证:需携带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参加复查、换证)、近期相关检查报告单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四)缴费标准。门诊慢性病鉴定和复查人员的鉴定费用为80元。

  (五)鉴定程序。

  1、各参保单位由代办员携带本单位职工的申报材料到医保大厅医疗审核科窗口统一办理初审登记,领取体检表。

  2、新申请慢性病鉴定的人员,持体检表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尖山区铁西社区卫生院参加体检,体检产生的费用,由体检机构收取。鉴定合格者,体检费用可凭收据按70%报销。

  3、复查换证人员或异地安置人员不参加体检,由慢性病鉴定小组根据近期相关检查报告单进行复核并换证。癌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不参加复查,三年一换证。

  (六)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持慢性病证及医保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药,每次开药不可超过三个月用药量,支付限额范围内药费的70%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患者只需支付范围内药费的30%(慢病费用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封顶线之内)。

  城镇职工科电话 :4629830

  城镇职工业务qq群:123122247

(责任编辑:医保局)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双鸭山政务微信公众号(syszw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