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拖欠劳动报酬纠纷
案件承办单位: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承办人:李健 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毕某、朱某、崔某、孙某、刘某、马某、岳某、袁某、王某、刘某、于某、张某、孙某、赵某、张某、杨某、潘某、徐某19人,在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到双鸭山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某矿掘进工程井下工作。受援人王某、毕某等在2016年1月份完成了工作进度,队长刘某将受援人的工资台账报到双鸭山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以验收不合格,不给受援人等开工资。19人手里没有任何证据。不知如何维权遂来到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承办过程】
2016年3月,王某、毕某、朱某、崔某、孙某、刘某、马某、岳某、袁某、王某、刘某、于某、张某、孙某、赵某、张某、杨某、潘某、徐某等人来到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李健接待并承办此案,经过沟通梳理,基本案情如下:
申请人成员复杂,有几个农民,其余是有过采煤职业经历的无业人员,都属于农民工。2015年11月,这19人被某工贸公司招用,作为井下掘进作业的工人。他们只知道干活挣钱,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2016年1月,单位无故拒付工资。可是申请人手里没有任何证据。经进一步核实,得知工贸公司并没有进行煤炭采掘的经营资质,而是借用另一公司的资质,某公司借用有资质公司的名义与某国有矿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申请人等19人作为借用资质公司的一个班组,名为“F32队”,被指派到某国有矿井完成其所承包西翼二采区运输巷道的采掘工作。众所周知采掘行业属高危险作业,故申请人们非常气愤自己的血汗钱可能被侵吞而无法主张,群情激奋!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控制事态局面,援助律师在申请人中选派了六名有威望、有能力的群众代表,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并确定如下办理思路:
1、到工商局调取这几家相关单位的营业执照,确定应该由谁来承担给付工资的责任。
2、收集F32队的施工量及单价,确定应付工资的数额。
3、收集段队管理细则,内部分工能证明申请人们与责任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本案可以适用劳动仲裁程序救济。
4、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工贸公司拒付工资的理由有2:(1)申请人们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没有经过验收。(2)申请人们系F32队队长个人雇佣,工资已被队长取走与公司无关。为此律师代申请人申请办案单位调取如下证据:工贸公司借用资质与国有矿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到国有矿的验收单位调取F32队的工程验收报告。
5、找到F32队队长,调取该队工资台账及施工进度台账。
【承办结果】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双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认:申请人等19人在工贸公司借名承包的国矿井下从事采掘工程的事实,并且确认了申请人们的工程量及单价,及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裁定如下:申请人付出劳动理应依法获得劳动报酬72590元,并支持了申请人们要求给付拖欠工资报酬及拖欠工资额度25%的经济补偿金18147.5元。共计给付申请人90723.5元。
裁决送达后申请人们很满意,但在裁决的生效日届满的前一天,被申请人单位提起诉讼,援助中心决定由李健律师将这一案件负责到底,直到工人们拿到工资为止。于是,律师又进行了诉讼阶段的代理,在庭审辩论后,被申请人单位见已无法再抵赖又申请撤诉,于是原仲裁裁决生效,但被诉单位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律师遂又代理19人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多次往返于执行局、银行,在2017年1月春节前夕,终于将拖欠了一年之久的工资交到工人手上,申请人们很是感激法律援助中心,为援助中心送去了锦旗。
对该案的处理,切实解决了受援对象的实际困难,扩大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社会影响,对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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