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的性质、分类及应用
白晓秋
(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条款肯定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同时比较细致地规定了具体承担违约金责任时遵循的原则。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关键词: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违约金
一、违约金的定义、特点及作用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责任的独特功能在于:它不仅是当事人对损害的预定,还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纯粹以惩罚和威慑为目的金钱或它种给付,一旦对方违约,双方的约定即可发生作用。充分地确立我国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违约金不仅具有一般的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而且由于其具有预定性的特点,更能充分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其实是一种潜在威慑机制的预防,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虽然当事人知道违反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承担的量却只有在诉讼结束时才能确定,所以当事人可能会由于对违约损害赔偿数目的不同猜测在明知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能会选择违约。但是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由于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违约金的数目已经确定,就不会出现因预期不同而违约的情况,从而更有效地预防了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违约金的分类
(一)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当合同部分未履行时,按未履行的部分计算。如甲、乙二人订立《购房合同书》:约定甲向乙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万元;首期付2万元,余款2月内给付。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甲逾期交付应缴供房款,乙方可以
要求甲方退还房屋,并按总价款的20%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交付了首期付款,之后虽经乙方催缴但没有如期给付。此时乙方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就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二)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是当事人迟延给付主债务,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执行。逾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逾期履行违约金与不履行违约金不能
并用。为规范违约金的适用,立法机构分别就不同领域的逾期履行义务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
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合同中约定。”
(三)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因为被违约人接受了履行,并从违约金中得到了损失的补偿。如甲与开发商签订协议购买一处商铺,双方约定了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如违约按照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当甲在规定时间到售楼处时,对方根本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房屋质量的报告,甲因此拒绝收房。一段时间后甲所购买的商铺取得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又通知甲来收房。结果甲却在商铺发现了地面翻水和道路不畅等多处质量瑕疵,再度拒绝收房。开发商不能按照反映出样本所内含的映射关系。合同约定及一般交易惯例交付质量不存在瑕疵的房屋,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甲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四)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
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三、违约金的司法应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的支付以违约损害为前提,造成损失的,则支付,没有造成损失的,不支付。如果约定的过高或过低,可以进行调整。违约金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增加。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应当以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约定的相
关内容提出异议为调整依据。具体确认原则是:第一,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第二,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
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确定,寻求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故意违约等。第三,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部分履行与违约金减额,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客观情况可以判令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总之,违约金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在了解了不同时期的违约金制度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分析当前违约金制度,对以后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新合同法中的违约金制度,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而创设了违约金约定自由制度,是我国合同法在违约金制度方面发生的一项重大变化。从价值评价上看,体现了效益、安全的特点,它顺应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特征和要求。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双鸭山政务微信公众号(syszw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