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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关系的当代价值

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10-30 14:49:18.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与道德关系的当代价值

白晓秋

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摘要:法与道德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法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当代社会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对推进中国改革开放和综合国力的进步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道德;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道德的含义

道德同法律一样,不是永恒不变的,它也是随着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的发展而发展,道德存有阶级性并为其服务,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阶级道德观。所谓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荣誉和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以及根据这些观念、原则而形成的人们相互行为的某种准则和规范。总的来说,它就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二)法的含义

“在我国古代历史的《说文解字》记载,“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这可以看出,法与刑两字是通用的,都表示着判断某人是否有罪的含义。马克思对法的定义:“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与道德的内在关联

(一)法与道德的联系

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实为一体,后两者分离。法与道德虽然归属于不同的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它们仍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两者之间有共同的基础、本质、目的,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可以表现出来。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程度上存在差别)。在内容上,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5.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建立为条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出来并加以修改、补充、废止。道德则是在人们的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

2.法与道德归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则属于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3.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加以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的多,且不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4.法律与道德的规范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5.法与道德的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信念__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影响保证实施。

6.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中。

7.法与道德的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最终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后仍存在并进一步发展。

(三)法与道德的相互转化

法律与道德之间是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动互补机制。即存在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亦存在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以及若干职业道德、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现。法律与道德互补机制的另一方面法律的道德化。这是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国家除了用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道德等。二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三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多变性的矛盾。法的稳定性就使其产生了滞后性,跟不上现实生活中人们灵活的行为变化。即使是再有才智的立法者,人的认识能力也在有限的,因此法律就会存在一定的漏洞。四是法律所在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我们要克服“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的观点,不仅要想到只有法律调整,没有道德调整的专制社会;还要想到法治是道德建设的基础,又决定着道德的实现程度。因此,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和有效地利用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三、法与道德互补关系的当代意义

社会主义中国提出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使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互相衔接,相互协调,在作用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充分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

(一)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三个代表”思想在治国理念上的贯彻和落实德治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三个代表”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而且是推进我国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结合的治国方略的根本指导方针。“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提出了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提出了社会文明价值关怀。“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则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根本价值追求。总之,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二)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实现需要民主程序的完善和公民的自由权为前提条件民主和自由是德治与法治结合的政治基础。自由、民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追求,而这皆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德治的提出就是以人的自由不仅仅表现在不受外部压迫,更表现为人的内在价值的自由全面的展现。而法治与民主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亲缘或伴生关系。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既以民主自由为目的,又离不开民主自由的扶助,“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只有通过民主程序,才能真正实现。德法结合与民主自由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在我国,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现的,人民群众既是“治”的客体又是“治”的主体。因此,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所依据的“依”和“以”的法与德,应当在充分民主自由的基础上确定,进而取得“治”的有效性。总之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这一治国方略,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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