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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违章案件查处程序

来源: 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6-04-28 12:17:57.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受 理

对群众举报、新闻单位公开披露、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或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违章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二、立 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应当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将有关材料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违章管理相对人。案件立案后,应立即制止相关违法违章行为。

三、调 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调查取证时不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及证言笔录,承办物证或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参加,要做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审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对,看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要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管理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管理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应再次告知管理相对人。

六、听证

对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局法制科组织和主持听证工作。

七、处理

在调查、审理的基础上,经审议的案件,视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予以撤消,并书面通知上级交办部门。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主管领导审批,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出予行政处分的,须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地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4、认定管理相对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认定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送达

送达必须按法定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

九、执行

1、督促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违法案件罚没的收缴,按罚缴分离制度要求,通知被处罚的管理相对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财务科缴纳罚款。依法没收、收扣、扣押(作为证据保全)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结案

办案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并编目装订、案卷归档。


 


(责任编辑:市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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