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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处罚流程

来源: 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5-06-18 08:06:03.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档案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办理材料:《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档案行政执法笔录》、《档案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通知书》、《送达证》、《陈述与申辩笔录》、《听证会笔录》、《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表》

办理地点:双鸭山市档案局(地址:双鸭山市区尖山区九阳路45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69-4284080   0469-4284010

办理流程: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有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听证阶段: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和个人处罚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被告知三日内提出。 8、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9、强制阶段: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书面形式制作《行政强制书》告知当事人。

其他:案件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填写结案报告表,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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