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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

来源: 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5-06-18 18:46:14.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档案接收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列入市(行署)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市(行署)综合档案馆移交。

办理材料:所移交档案的卷内文件目录及交接单。

办理地点:双鸭山市档案馆保管一室(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九阳路45号)。

办理时间:按市档案局文件要求时间移交。

联系电话:0469---4271429

办理流程:移交单位或档案馆指定单位→档案馆进行审核→移交单位按档案馆要求进行整理→对移交案卷进行文件目录审核→档案工作人员对移交档案按文件目录进行清点→双方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文据

(责任编辑: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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