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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待利用

来源: 市档案局 发布时间:2015-06-18 08:04:09.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事项名称:档案接待利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公民和组织,符合法律规定,需档案馆提供馆藏档案及资料。

办理材料:公民和组织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明。

办理地点:双鸭山市档案馆档案利用科(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九阳路45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随时办理,节假日预约办理。

联系电话:0469---4276251

办理流程:查档登记→ 档案检索→调卷阅览→档案复制→

利用登记→出具证明→档案入库  

(责任编辑: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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