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设定依据:《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档案验收分为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均应包括对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
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市(地)、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部门。
申请条件:《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各类档案已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了集中统一管理。(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监理、施工、生产(使用)等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了自检。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前,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申请报告。
办理材料:《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1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2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所采取的措施;3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5项目档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办理地点:本级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依据《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的规定由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即市档案局科技档案指导科负责验收。(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九阳路45号)
办理时间:《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法人)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报告10个工作日内,应组成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联系电话:4284010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报材料。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申请人填写《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3、审核:科技档案指导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4、审批:局领导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材料移送科技档案指导科。5、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出具《重大建设项目档验收结论》,并上报省档案局备案。
(责任编辑: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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