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04      点击量:2061

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强省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作用,使受到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尽快成为拉动我省信息产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确保项目的如期完成,我们根据黑财企[2001]35号《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信息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项目的管理监督,信息产业厅委托各地、市、县信息局(科技信息局)、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省信息产业厅的协管部门。哈尔滨地区除外。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和项目完成质量情况;  
  (三)企业自筹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参加项目的人员情况;  
  (五)项目专用设备购置情况。  
  
  第四条 项目的检查总结。项目协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成立专门检查小组,检查小组对辖区内得到资金支持的项目(半年以上)进行检查后,要形成总结报告一式三份,定期检查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省信息产业厅,同时在省信息产业厅系统网上发布。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的人员组成;检查采取方式方法。  
  (二)项目进展的基本情况:资金投入构成及到位情况;项目的进度;对经济拉动作用,资金到位以来该项目的产值、税金、利润、创汇等;项目周期(二年)到期后的产值预测;拉动企业资金、社会资金、配套资金投入多少;项目进展好的、不好的有哪些。  
  (三)存在问题:项目实施中还存在哪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四)建议,为使项目近期或提前完成有哪些建议。  
  (五)附件,每个项目的检查报告附后。  

  第五条 项目验收由信息产业厅按照合同和《省信息产业厅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工作方案》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