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双鸭山市财政局基本情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会计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和实施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市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各级政府财力的建议;撰写和执行市与县(市)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务、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并组织预算执行分析,编制各类报表;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筹运用地方财力;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管理收费罚没票据。
(四)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根据全市预算安排,确定年度税收计划。
(五)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制定全市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行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监督和执行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省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债转贷项目投资),市级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负责管理科技三项费并参与项目的审议评定,监督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七)执行国家颁布和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编制市级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拟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和财产评估业务。
(八)对社会保障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障收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财政监督。
(九)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市政府的内外债务;办理和监督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协力基金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融资租赁特定贷款转贷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培训财会人员;参与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地方税收法规执行情况,监督全市财政收支和市直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政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进行稽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工作。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制定财政干部培训计划;负责财政调研、财政信息、财政文告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双鸭山市财政局内设34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综合科、政策法规科、税政科、预算科、国库管理科、国防行政科、教科文科、经济建设科、城建科、经贸科、农业科、社会保障科、党群行政科、国际金融科、乡镇科、会计管理科、债务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科、预算编审科、农村财政财务科、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罚没收支科、绩效评价科、资产评估科、行政事业资产科、工资统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科、国资综合科、财务总监管理科、企业分配科、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产权管理科。三、预算编制范围
三、预算编制范围
纳入双鸭山市财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的单位共计2个,包括:市财政局本级部门、会计委派办公室。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财政局2015年收入总预算2346.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346.6万元,支出总预算2346.6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规模情况
双鸭山市财政局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2346.6万元,占2015年总收入的100%。
(二)财政拨款预算结构情况
双鸭山市财政局2015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占8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13%;住房保障(类)支出占4%。
(三)财政拨款安排支出情况
双鸭山市财政局2015年财政拨款安排支出预算数 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949.4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03.9万元; 3、住房保障(类)支出93.3万元。
三、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财政局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支出95.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6.2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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