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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6-03-24 13:48:22.0

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5-11-30   来源: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省、市政府要求,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特编制《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黑龙江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办事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黑龙江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站形式公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61.167.104.186/bm/syshb/index.jsp);
二、信息内容分类
(一)主动公开信息 
黑龙江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以下栏目:
1、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执法解释;
2、环境保护计划与规划;
3、政务公开信息:领导简介、内设机构、机构职能、直属单位、领导讲话、办事指南、工作动态、机关电话;
4、科技标准:包括国家及省地方环境标准、标准征求意见、清洁生产、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环境设施运营资质、环境产业情况、认证资质与认证指南、环保科技鉴定;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大气、水污染等情况的环境管理;
7、自然保护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公示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9、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0、执法监察信息,环保专项行动、排污收费、生态监察、流域监察;
11、全民环境教育;
12、核与辐射安全:辐射标准、放射源管理、辐射监察;
13、财政公开:财政预决算;
14、环境质量状况;
15、松花江污染防治的相关文件、规划进展;
16、主要污染物目标考核、污染减排;
本机关在编排以上政府环境信息时,按照任务和信息类别进行分类。申请人可直接登录黑龙江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入上述相关栏目查询所需信息。
(二)免予公开的: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布的环境信息,自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环境信息,本机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黑龙江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书面填写《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环境保护网站下载,也可以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若有可能,可提供该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或其它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受理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渠道受理。通过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或传真件比较明显的位置注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到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直接办理申请。
3、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内容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处理。
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环境信息申请后,受理机构审查该申请要件是否完备,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在办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不能及时公开的原因。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得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根据申请人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材料需复印、打印、刻录、拷贝,并使用纸张、磁盘、光盘等物品的,收取相应成本费用;邮寄、递送等方式送交材料将按照国家标准收取相应费用。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届时请提供相关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予减免。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五、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六、工作机构
1、黑龙江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办公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70号城投大厦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155100
联系电话:4283783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5:00。
2、黑龙江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委托受理机构,负责政府环境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双鸭山市尖山区世纪大道70号城投大厦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155100
联系电话:4283005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5:00.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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