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案)
为节能减排、方便出行,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事先在网约车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达成协议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由驾驶员、合乘者分摊出行成本,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费用、车辆折旧等直接费用。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四、驾驶员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与合乘者约定行驶线路、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
合乘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五、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7座以下车辆具有本市机动车号牌)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驾驶员、合乘者的手机号码;
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应当独立设置,不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合并;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注册驾驶员的合乘频次每车每天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仅限于早晚通勤时间及节假日出行;
(四)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六、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
七、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八、本意见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