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移出市许可网上办理审批事项表
行政审批事项 名称 |
行政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
法律法规 政策依据 |
是否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办理条件 |
申报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收费项目 及依据 |
危险废物转移出市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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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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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 |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其危险废物本市不能处置,需要到省内其他地市进行处置; 二、省内其他地市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本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接收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 |
一、转移申请原件; 二、转移计划原件; 三、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四、与接收单位签署的危险废物接收处置合同原件; 五、委托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六、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原件。 七、正确填写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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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科室初审; 二、复审 三、颁发许可证 |
一、系统受理时限:3日; 二、承诺审查时限: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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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责任编辑: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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