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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各部门拟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23050002790265-00-2018-06-0113403000

分 类 :综合政务、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01

文 号 :双政办发〔2018〕36号

主 题 词:行政权力 下放 事项 通知

名 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各部门拟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各部门拟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各部门拟下放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指导市直各部门做好行政权力下放工作,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市直各部门拟下放行政权力的程序及做好权力移交等事宜要求如下:

一、严格规范下放程序

市直各部门对拟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所规定的程序做好权力调整、下放的申请审核工作。一是放权部门要事前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审改办审核,申请中需载明拟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理由、依据和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并附相关依据文件。二是放权部门将拟调整申请报政府审改办统一组织放权,市政府审改办对拟调整申请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后,提交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放权部门提出拟下放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复审。三是市政府审改办汇总放权部门拟下放申请意见及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呈请市政府审定签发,制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全市执行。四是各放权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因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上级政府取消或下放的、行权部门职能调整的、其他增加或减少行政权力的情形,及时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调整行政权责清单内容申请,确保管理平台与实际工作相一致。

二、开展事前调研评估

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放权部门拟下放行政权力前必须开展前期调研评估工作,对拟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承接能力和落实状态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最终确定权力事项能否下放。要切实做到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放下放后存在政策风险的不放基层接不住管不好的不放,严格杜绝放权的随意性。对拟下放事项存在关联审批部门,需进行联合审批的事项,要本着方便群众办事、减少审批层级、节约审批成本”原则同时征求联审部门意见,协调同步下放审批权限,以便于实现同级审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不得将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到市级的行政权力再次下放实施

三、做好相关业务培训

放权部门在行政权力事项拟下放前,要对承权部门进行与履行权力相关的业务培训,对审核备案类事项重点就业务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踏查、审核验收和裁量权限等内容进行培训;对具体执法人员要普及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程序,重点对执法范围、执法方式、执法流程、处罚裁量权和救济途径等内容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确保承权部门能够具备相应的行权能力。

四、规范权力移交衔接

放权部门在拟下放行政权力前要做好与承权部门的权力移交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放权部门要确定时间结点,将行政权力事项管理平台的办理权限、信息数据和政策依据、办理卷宗等事项整体移交。严格执行省政府提出的“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原则,对确定下放的事项,不得要求以备案、核准、网络平台不授权等形式变相审批,形成明放暗不放现象发生。涉及多层级办理的事项要及时调整管理层级和执法界线,及时调整行政权责清单内容信息,保持管理平台与实际工作相一致。

五、加强事后跟踪问效

市直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对确定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逐项制定可管控、可监督、可追责的制度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经常对下放的权力事项进行督查检查,指导基层执法部门开展行权工作,避免执法不规范、不合理。权力下放后原则上不再回收,特殊原因确实需管理的,必须经评估论证,并报市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

各县(区)政府审改办要参照规范市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调整工作,参照此通知执行。

市审改办地址:尖山区双福公路市林业局三楼;联系人:孙旭东、贾秋明;联系方式:04694285080电子邮箱:sysssgb@163.com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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