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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30500027904081-00-2018-06-0513402993

分 类 :财政、金融、审计、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05

文 号 :双政规〔2018〕3号

主 题 词:经济管理 金融 企业 奖励 通知

名 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企业上市挂牌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双鸭山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65


双鸭山市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扶持我市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市金融服务中心初审,市财政局复审。

第三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其上市挂牌主体须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挂牌前须经市金融服务中心辅导、备案,其挂牌主体须在我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其上市主体及主营业务均在我市范围内。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双鸭山地区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双鸭山地区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市政府为其代付挂牌费用。

(五)已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双鸭山地区的,市政府按再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上限不超过100元。

第五条  申领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申请奖励事项)。

(二)企业上市挂牌主体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市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境内外上市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境内上市企业需提供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通知等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等。

2.境外上市企业需提供募集资金汇入境内的外汇额度、外汇兑换水单、开立账户等证明材料;企业境外首发上市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新三板”挂牌企业需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挂牌函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五)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需提供挂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六)再融资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再融资企业需提供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的发行协议、发行成功公告、企业资金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回)及复印件。

(七)市金融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申领奖励条件的企业需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金融服务中心初审,必要时将前往企业及相关机构核查。

(二)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加注理由后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企业,申报企业可在修改补充申报材料后重新提交;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服务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报材料移送市财政局复审。

(三)复审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应告知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市金融服务中心。

(四)经市财政局复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市金融服务中心于申报年度511月各汇总一次,并联同市财政局书面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

第七条  成功申请上市挂牌奖励的企业,应在我市连续经5年以上(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挂牌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八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执行,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应在20201231日前向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扶持奖励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