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三次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0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省重要讲话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第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的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市政府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精简高效的政务生态、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彰显魅力的自然生态和诚信法治的社会生态,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九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打好转方式调结构、精准脱贫、重要领域改革、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整顿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攻坚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为根本,加快推进“四区一城”建设,大力发展“七大主导产业”,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步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双鸭山而不懈努力。
第十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完善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力培育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优化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五条 坚持依法行政。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六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市级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七条 健全监督制度。市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建立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络和联席会议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全市性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2.市级社会管理事务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等事项。
(七)听取各战线、各部门、各县(区)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会议,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四)听取和研究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市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
(二)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三)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四)研究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周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安排部署近期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重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市长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须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公文处理和印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文报送程序。各县(区)、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凡是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有关部门,不得报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严格公文阅批程序。市政府领导阅批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签至分管副市长。除一般性阅知类公文外,分管副市长应签署明确办理意见后方可呈送市长阅批。需要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的,应签至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再呈送市长阅批。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阅批时间不应超过1天半,急件立即签返。
政府系统之外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原则上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再履行市政府领导阅批程序。市政府有关部门未提出拟办意见的,市政府领导不予阅批;提出不予受理意见的,作退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公文签发程序。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各县(区)、部门上报的需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或省直部门的重要事项,须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后,由市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核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报市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签发。
第三十条 制发公文使用市政府印章、市政府办公室印章,按文件签批权限使用。市委、市政府同时用印时,市委先用印,市政府再用印;市委办、市政府办同时用印时,市委办先用印,市政府办再用印。市政府介绍信、合同(协议)用印由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签批,市政府办公室介绍信、合同(协议)用印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除文件、介绍信、合同(协议)用印外,使用市政府印章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批,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市长印章由市长签批。
第七章 督办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应把督办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
各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亲自抓落实。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充分发挥督办检查的职能作用。建立督办台账,聚焦重点、兼顾一般,高效开展督办检查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重要工作督办:
(一)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督办检查工作;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五)市长重要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六)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秘书室负责市长批示和临时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各战线工作科负责所服务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督办工作。
对重要事项应进行跟踪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查和协调督办。
第三十三条 强化督查问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部门,应进行通报、约谈。对需要问责或纪律处分的,交由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长同意。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市外出,县(区)长离市外出,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各部门(含中、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必须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需提前3天请假,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领导干部请假报备表》。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回,并在1天内销假,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建立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要事项,包括上级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性资金安排,出台的重要文件,要求落实的重要会议精神,下达给我市的考核指标,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各部门、各单位向上级部门拟报的重要事项。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上级部门部署的重要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紧急事项立即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在向市政府报告重要事项时,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长报告;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事项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
各部门、各单位向上级部门拟报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须分管副市长同意,重大事项须市长同意;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事项须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做到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市长是市政府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反对“四风”,做到“三严三实”。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作学习的表率,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的新变化,不断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的学习,增强“八个本领”,锤炼“五个过硬”,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做到身入更要心至,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新闻报道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不为部门、县(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此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此前市政府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试行)
2.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
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
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试行)
5.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6.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重要事项请
示报告制度(试行)
附件1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试行)
一、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其他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者由副市长提出建议、市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五、会议议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材料并初审,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人员向市长请假。
七、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反馈。
九、本制度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
附件2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试行)
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或文件;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2.市级社会管理事务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各单位申请使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等事项。
(七)听取各战线、各部门、各县(区)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讨论决定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
(一)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呈报市政府秘书长、市长确定。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会前须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体现专业性,提高执行效率。议题相对单一、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由分管副市长和主管部门负责先行研究;议题内容有交叉、涉及2个部门分工的,要先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由该部门的分管副市长负责牵头研究;议题比较综合、涉及多个部门分工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牵头研究。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议题,应事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进行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等风险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进行风险评估却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提交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同时,必须征求市政府各位副市长意见。各位副市长认真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明确具体修改意见并签字后,反馈给议题提交部门。议题提交部门须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市实施方案或意见等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要重点汇报与有关文件的差别和相关依据,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
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三重一大”事项等议题,必须严格执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需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讨论稿或草案);
2.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区)、部门意见情况,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四)地方性法规草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由市政府党组报送市委同意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审议程序
(一)议题由部门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经市长同意后,由本部门分管此议题事项的主管负责人汇报。汇报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直接汇报实质性工作和问题,汇报材料原则上在1000字以内,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三)由会议召集人作总结,并提出要求。
会议召开期间,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临时动议提出其他议题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
五、议定事项落实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立重大事项督查台账,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周向市政府报一次进展情况,真正落实到位后方可销号。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内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更改。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牵头部门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市委决定的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与市委秘书长沟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向市委报告的事项,由牵头部门准备书面材料,经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送。
(四)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会议纪要和正式文件为准。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要求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解决的,原则上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主要内容,除保密事项外,应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会务工作
(一)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于上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五收集并汇总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定。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议题后,市政府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会议材料,并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会议通知和材料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达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三)对重要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一般暂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室负责起草,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初稿,在征求议题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应按规定存档备查。
七、纪律要求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经市长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议室后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严禁中途无故离场,如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对于市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员处理等问题以及分歧意见,不得传播散布。
八、附则
本制度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
附件3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试行)
一、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秘书长列席会议,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四)听取和研究有关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五)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或者由副市长提出建议、市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出席人员由市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议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材料并初审,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提前送达会议主持人。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由议题提请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和份数印刷。
六、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汇报人应为议题提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由本部门能够决定此议题事项的主管负责人代为汇报。
七、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初稿,在征求议题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八、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反馈。
九、本制度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
附件4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试行)
一、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市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市政府重点工作。
(二)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三)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四)研究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出席人员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议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材料并初审,提前送达会议主持人。会议材料及相关文件由议题提请单位按市政府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和份数印刷。
六、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汇报人应为议题提请单位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因故不能与会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由本部门分管此议题事项的主管负责人代为汇报。
七、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初稿,在征求议题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八、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反馈。
九、本制度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
附件5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一、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般每周召开1次。
三、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的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二)安排部署近期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重点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
五、市政府工作会议汇报人为各位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长同意后,可由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党组成员、副秘书长、重点工作督查专员代为汇报。
六、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初稿,在征求各位副市长意见后,经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七、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反馈。
八、本制度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
附件6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一、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二、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包括上级部门作出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性资金安排,出台的重要文件,要求落实的重要会议精神,下达给我市的考核指标,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各部门、各单位向上级部门拟报的重要事项。
三、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紧急事项立即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报告重要事项时,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拟办意见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长报告;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事项在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的同时,须向市长报告。
四、各部门、各单位向上级部门拟报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方可上报。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须分管副市长同意,重大事项须市长同意;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事项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须向市长报告。
五、本制度自2018年5月2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