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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正文 关于双鸭山市医疗废物处置 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230500012002655-00-2018-04-2713402962

分 类 :综合政务、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4-27

文 号 :双价字〔2018〕9号

主 题 词:医疗废物处置 收费标准

名 称 :关于双鸭山市医疗废物处置 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双鸭山市医疗废物处置 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27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价字〔2018〕9号

 

关于双鸭山市医疗废物处置

收费标准的通知

 

双鸭山德隆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双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德隆(双)字〔2018〕2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文件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规〔2017〕166号)文件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在借鉴比邻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范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征收范围

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产生并委托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理的企事业单位。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征收标准

  (一)三级医院按实际病床使用天数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2.2元/床·日。二级医院以下综合及专科类医院(15张床位以上)按实际病床使用天数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2.1元/床·日。

  (二)各综合、专科类医院门诊部,按实际就医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0.20元/人·次。

  (三)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医疗服务站(15张床位以上不含15张床位)按实际病床使用天数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为2.1元/床·日。

  (四)对床位数少于15张(含15张床)或无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根据营业面积按月计收。其中:营业面积100 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收费标准为200元/月;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为300元/月。  

  (五)诊所、卫生所(室)按床计收,收费标准为10元/床·;对于无床位的诊所、卫生所(室)按诊位计收,收费标准为10元/诊位·;口腔诊所、中医诊所按诊床计收,收费标准为20元/诊床·月;对于无床位的口腔诊所、中医诊所按诊位计收,收费标准为20元/诊位·月。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所(室)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六)血液中心、疾控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站等医疗废物产生量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商确定收费,每月按500元至1000元收取。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在每年收费前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并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置工作。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物价、卫生、环保等部门监督检查。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收集、包装、贮存等环节工作,要如实向医疗废物企业提供病床使用、门诊就医等相关数据。如存异议,
有义务配合处置单位共同核查,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对该部分医疗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及生活垃圾处置费。

  (四)此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