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区域规划体系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双鸭山市区域规划体系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双鸭山市区域规划体系改革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建立统一协调的城乡规划体系、解决全市规划的统一性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明晰城市主体功能区空间规划布局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对双鸭山市域城乡建设发展统筹规划和综合调控,本着市、县城市资源整合,基础设施共享,产业布局及社会经济建设统一协调发展的理念,加快推进“四区一城”建设,大力发展七大主导产业,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步伐,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双鸭山。
二、总体思路
优化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合理控制城市发展空间,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统筹管理,重点对“五区两县”(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集贤县、友谊县)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资源共享,不断推进城乡规划整体统筹发展。
三、改革原则
(一)坚持区域综合协调发展原则。树立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一盘棋理念,增强区域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坚持重点区域规划统筹管理原则。集贤县、友谊县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实施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推进“五区两县”一体化发展。
(三)坚持城乡规划建设统筹实施原则。强化批后管理,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建设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四、重点内容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对“五区两县”重点区域的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重要节点等进行统筹规划、统分结合、多规合一、合理布局,增强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一)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关系到我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的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及总体城市设计等,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统筹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规划。迎宾大道两侧用地(西至安邦河、东至市经开区),双福路、西环路、依饶公路(集贤至友谊段)、哈同公路集贤段等主干道路两侧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三)统筹市县产业布局规划。“五区两县”的产业园区、高铁片区、重点旅游风景区等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四)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五区两县”的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统一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五、改革规划运行管理机制
(一)运行程序。
按照改革重点内容,对涉及集贤县、友谊县划定重点区域内范围的项目规划,先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再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提交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划管理。
集贤县、友谊县未划定重点区域内的规划项目,仍由县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审批。同时,县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二)管理机制。
1.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调整《双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并制定《双鸭山市区域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凡是违反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的规划实施,要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改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新增管理职能。对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题办公会议审定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实施监督检查。新增县域城乡规划指导、监督、检查职能,对集贤县、友谊县重点区域和项目实施规划管控。
六、进一步深化城乡规划体系改革
按照市委、市政府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坚持全市一盘棋,规划一张图,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构建“多规合一”、系统完备的规划体系为总要求,以“一核两翼”(一核:“五区两县”,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市经开区、集贤县、友谊县;两翼:宝清县、饶河县)为载体,开展新时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多规合一”空间规划编制。将城市主体功能区、“三区三线”(“三区”:城镇、农业、生态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等,建立统一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空间规划体系,按照“一张蓝图”规划,建立多部门参与规划的“一套机制”,形成“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深化城乡规划体系改革。
附件:1.双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2.双鸭山市区域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制度
附件1
双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积极发挥城乡规划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适应我市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使城乡规划决策更加科学、民主、高效,现对双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调整修改。
一、组织机构
(一)决策议事机构。
双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市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宋宏伟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辛敏超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董高峰 副市长
王长泰 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人防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房产局、市环卫处、市园林处、市地震局、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
各县(区)政府和其他单位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
(二)决策议事方式。
市规委会共有三种议事方式,分别为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和专家咨询小组会议。
1.全体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市规委会成员单位参加。
2.专题办公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会。
3.专家咨询小组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由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市政工程、风景园林、环境科学、社会科学、法律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二、议事决议事项
(一)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1.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专项草案进行审议;
2.对所辖县的总体规划进行审议;
3.对城乡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草案进行审定;
4.对“五区两县”(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市经开区和集贤县、友谊县)城乡主要街道、城乡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块的控详和修详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风格、环境设计、景观设计进行审定;
5.对中心城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非中心城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控详规划进行审定;
6.对迎宾大道两侧用地(西至安邦河、东至市经开区),双福路、西环路、依饶公路(集贤至友谊段)、哈同公路集贤段等主干道路两侧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
7.对“五区两县”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布局和重点旅游风景区等重大规划和控详规划进行审定;
8.对集贤县福利镇西环路以西、高铁片区用地规划进行审定;
9.对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城市“五线”等强制性指标调整等重大规划决策事项进行审定;
10.对大型城乡广场、公园规划方案以及城乡雕塑设计草案进行审定;
11.对双鸭山市风景旅游规划进行审定;
12.对集贤县和友谊县控详规划进行审定;
13.其他需要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内容。
(二)市规委会专题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
1.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以外的内容由专题办公会议审定;
2.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审定;
3.对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外、需调整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进行审定;
4.对控详规划及城乡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5.对项目的修详规划方案进行审定;
6.对城乡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定;
7.对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及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审定;
8.其他需要专题办公会进行审定的内容。
(三)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小组会议的议事事项。
1.受市规委会全体会或专题办公会委托提供咨询意见;
2.市政府交办的对其他事项的咨询论证。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的提请;
2.负责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专题办公会议和专家咨询小组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通知、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报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批等;
3.负责按密级要求,对市规委会全体会等会议资料建立档案,统一保管,受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
4.市政府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涉及本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与本县(区)政府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市人防办:负责对项目的规划选址、人防工程配建的规模、位置标准等提出意见
3.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立项要求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4.市工信委:负责对工业项目和工业设施建设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5.市教育局:负责对教育资源设置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6.市体育局:负责对项目的体育运动设施的配建位置及规模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7.市交警支队:负责项目对城乡交通影响方面进行评价,对城乡道路设计、交通指示标识的设置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8.市民政局: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名称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9.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提出意见;在土地征用、用地规模控制、开发强度指标、供地可行性及地下矿产资源压覆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10.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相关的供排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容量及配套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11.市规划局:负责对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题办公会议审议审定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提出意见;负责对项目是否影响城乡对外交通,项目与国家公路网建设是否相衔接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意见;
13.市农委:负责对农业项目和农业设施建设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14.市水务局:负责对项目是否影响地下水安全以及河道安全,是否侵占河道用地,影响防洪、泄洪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方面提出意见;
15.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畜牧、养殖项目的影响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16.市林业局:负责对项目涉及征用林地手续办理、保护树木及城乡生态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17.市商务局:负责对外贸和招商引资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18.市粮食局:负责对粮食仓储、加工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19.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文化产业布局提出意见,对涉及物保护的范围及保护方法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医疗卫生设施设置布局和规模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1.市环保局:负责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评要求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市管理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3.市安监局:负责对项目选址与周边的安全防范距离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4.市法制办:负责对市规委会的决策及其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25.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6.市房产局:负责对项目的供热热源选择提出意见;在换热站设置、物业管理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7.市环卫处:负责对环境卫生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8.市园林处:负责对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以及加强现有树木保护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29.市地震局:负责对项目的抗震设防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30.市消防支队:负责对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方案消防审查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31.市气象局:负责对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32.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负责对供电设施等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方面提出意见。
四、议事规则
(一)市规委会全体会由市规委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提议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必须派员参会。
(二)专题办公会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会议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四)为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控详规划、修详规划等规划在提交审议前,需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的,相关单位要在3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向项目单位反馈。
(五)涉及政府投资类项目、产业项目(含技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控详规划与修详规划可一并审议(两规合一),形成综合性原则意见,各单位按规委会意见实施。
(六)重大项目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规委会与土委会(两会合一)可一并召开,对项目进行审议。
(七)各类事项经集体讨论原则通过后,5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依据会议纪要履行审批程序。
附件2
双鸭山市区域城乡规划一体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五区两县”(尖山区、岭东区、四方台区、宝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集贤县、友谊县)城乡规划的指导监督和效能监察,推进“五区两县”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双鸭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全市重点控制区域范围包括“五区两县”辖区内的城乡主干道、城乡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块;迎宾大道两侧用地,西至安邦河,东侧含市经开区用地及哈同公路北侧集贤工业园区用地;西环路两侧、高铁片区及七星峰道路两侧用地;双福路两侧、安邦河沿岸用地;双七公路及双宝公路两侧用地;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章 行政职能责任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各责任主体
(一)方案编制、报审责任主体为:各规划地块所属辖区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组织方案审议责任主体为: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规划方案审议审定责任主体: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四)执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规划地块所属辖区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方案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和效能监察的责任主体: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六)“五区”(尖山、岭东、四方台、宝山区和市经开区)项目建设“一书两证”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两县”(集贤县、友谊县)除《双鸭山市区域规划体系改革实施意见》划定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由本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并核发行政许可。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对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县(区)政府及其规划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从事所辖区域和全市重点控制区域、交通、景观节点地块等的规划编制编制报审、组织审查、审定、执行和监督检查及其他规划行政管理过程中,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追责。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行政责任。
(一)县(区)政府及其规划行政部门未能按时、依法依规组织辖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草案及重点控制区域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或所编制规划未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定即实施建设,影响市域统一规划布局,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县(区)政府及其规划行政部门未能按时、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城乡主干道、城乡入口和交通节点等重要地块的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风格、环境设计、景观设计报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即实施建设,影响市域统一规划布局,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三)集贤县、友谊县政府及其规划行政部门未能按时、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迎宾大道、双福路、西环路、依饶公路(集贤至友谊段)、哈同公路集贤段、集贤县福利镇西环路两侧用地及高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即实施建设,影响市域统一规划布局,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四)县(区)政府及其规划行政部门未能按时、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布局等重大规划报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定即实施建设,影响市域统一规划布局,造成国家或集体重大损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五章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情形:涉及违纪的由市、县(区)纪检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追责,予以处分;涉及违法违规的,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