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金融办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二)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责任。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拟订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能。
(三)承担省金融办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事项的委托审核。承办省金融办授权市(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审批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负责联系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及驻我市分支机构,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负责银企对接工作,负责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的总体布局规则。拟订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金融资源整合重组工作。
(六)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推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产品与服务创新,协调涉农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增强金融强农惠农能力。
(七)拟订利用资本市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指导上市公司做好资本运营工作。协调风险投资,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工作。拟订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负责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平台体系建设,负责各子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九)负责推进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企业和个人征集系统建设,参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信用奖惩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市金融服务中心内设5个科室:金融综合科、互联网金融科、地方金融科、资本运营科、金融市场科,均为正科级。 下设二级法人事业单位:双鸭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正科级)。 编制21人,实际19人。
三、决算编制范围 纳入金融办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的单位共计1个,即包括:双鸭山市金融管理办公室(本级)。
第二部分 金融办2015年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金融办2015年部门决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决算收支总表说明
2015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0.3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128.79万元,支出128.7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34万元。
二、关于一般公共决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128.79万元。
三、关于一般公共决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
(一)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基本支出35.26万元,其中: 1、 工资福利支出29.73(1)基本工资:20.02万元;(2)津贴补贴:9.71万元。 2、 商品和服务支出3.3万元,(1)办公费1.28万元,(2)手续费0.02万元(3)维修费2万元。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3万元。
(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项目支出93.53万元。
四、关于政府性基金决算功能分类支出表说明
无
五、关于政府性基金决算经济分类支出表说明
无
六、关于“三公”经费一般公共决算支出表说明
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政府性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3、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
5、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事业运行: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8、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5、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市金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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