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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前行 深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访双鸭山市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若胜

来源: 市财政局 时间:2016-07-01 14:48:56.0 点击量:217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今年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近日,记者就公车改革后车辆的保留、处置和司勤人员的安置等问题对市车改办进行了采访。

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长期以来,广大群众对车轮上的铺张意见很大、反映强烈,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政机关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是有利于节约开支。目前,公车消费在“三公”经费占比例较大,通过推进这项改革节约政府开支,建立节约型政府,可以把节约的财政资金更多用在刀刃上。

三是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变为更多地由公务人员个人自主选择,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

问:公务用车改革实施后,哪些单位、哪种公务用车可以保留

答:目前公务用车主要可以分成以下种类:机要通信、应急类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接待调研类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车辆。根据全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规定,以及我市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要求,除市委、市政府外,市属各部门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车辆;市属各部门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全部由市级公务用车平台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保留接待和调研用车。我市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中央2011年公车专项治理中明确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国务院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生产安全监督部门,其它执法执勤部门用车通过市级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解决。经审核符合保留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参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现有编制内老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业务用车予以保留。

问:公务用车改革后,将有一大批公务用车被取消,这些被取消的公务用车将如何处理?

答:对于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优先用于调剂保留的车辆,充实组建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及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其余车辆由市国资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取消车辆进行综合鉴定评估后,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问:公车改革后,将有一批司勤人员失去工作岗位,这些司勤人员将如何安置?

答:首先,我们根据政府公务用车平台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统筹安排、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政府公务用车平台上岗人员。其次对政府公务用车平台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各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另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做好临时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问:公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如何管理?

答: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是本次改革的应有之义。但为保障正常公务开展,改革后仍需要保留部分公务用车。市委、市政府将对予以保留的公务用车,全面实施编制化管理,制定公务用车使用办法,明确规定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范围;要求执法执勤车辆必须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使用,并且除定向工作用车和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车辆全部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杜绝公车私用。

(责任编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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