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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发布时间:2010-02-02 责任编辑:市安监局

市安全监管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

规范化经常化

 

市安全监管局建立隐患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注销五项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轨道。

一是排查建档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组织专家评估,立即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汇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台帐》,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备案。

二是下达指令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后,立即组织专家评估,确属重大隐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明确治理单位、责任人、内容、要求、期限等。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县(区)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

三是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时提请县(区)政府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列入本级政府督办事项。

四是整改落实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及时消除,确保安全生产。市安全监管局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抽查各地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是验收注销制度。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专家验收,验收合格的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治理;无法完成治理的提请县(区)政府关闭。(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