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安监发〔2016〕77号
双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执法业务科室、安监支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双政法发〔2016〕4号)等有关要求,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按照“一单、两库、一细则”的要求,将安全生产随机抽查作市安监局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含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主要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协同推进。逐步完善随机抽查机制,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优化发展环境和强化服务功能相适应,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一)明确随机抽查的实施主体。市安监局是随机抽查工作的主体,安监支队具体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局属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依法实施日常检查和专项整顿等工作。
(二)成立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随机抽查工作。日常工作中由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随机抽查工作,直接领导各大队实施随机抽查。
组 长:吴 恒 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魏志国 安监支队支队长
成 员:孙振岩 安监支队副支队长
刘红梅 安监支队副支队长
赵宏宇 安监支队副支队长
赵建春 安监支队第一监察大队负责人
王培志 安监支队第二监察大队负责人
林洪涛 安监支队第三监察大队队长
刘泰麟 安监支队第四监察大队队长
张 晶 法规科负责人
王亚男 监察科负责人
(三)建立执法监察人员信息库。根据安监支队人员实际,设4个执法监察大队,建立执法监察人员信息库。每名执法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纳入信息库:
1、熟悉从事安全执法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具有省政府法制办或者省安监局统一印制颁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
2、与局纪检组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3、没有错案记录和不良行为举报记录。有错案记录的执法监察人员,需停止执法检查,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执法;有不良行为举报记录的,需暂停执法,由局纪检组按照规定程序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举报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举报不属实的,恢复执法检查资格。
(四)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按照行政区域、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市安监局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对具有全市重大危险源、监管职责范围内市、县(区)安委办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自2017年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变化情况,每年更新一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五)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规科负责根据我市安全监管职能职责和省局执法检查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突出针对性,不求多求全、不重复罗列,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法规科要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明确执法监察职责。执法监察人员负责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随机抽查对象进行依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责令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检查中,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的全部检查事项,要逐条逐项进行检查,一天检查不完的第二天可以继续检查,直到全部检查完为止。各执法科室、大队对检查结果及复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七)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市级重点监管的企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100%;对由各县(区)独立监管的企业,每年按照不少于10%、不高于20%的比例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督查,暗查暗访均需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纳入市级重点监管的企业,每季度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各级安全生产“黑名单”、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每月至少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重点监管监察,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八)开展联合抽查。为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提高执法效率,市安监局原则上与县(区)安监局联合执法,共同制定执法检查方案,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
随机抽取、确定具体执法人员和执法检查对象的工作每周五下午进行,由安监支队支队长负责主持(安监支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支队长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具体流程如下:
(一)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对象。从经市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中,将列为本季度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部作为待抽查对象,由监察科有关人员随机抽取本周执法检查对象。
每周原则上抽取8家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执法检查对象(按每个大队每周检查2家计算,含复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时,需书面说明情况。
(二)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由4名大队长依次在被确定为本周执法检查对象中随机抽取,该大队长及其大队所属人员,即确定为抽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
(三)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因工作需要需聘请专家参与执法检查的,根据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技术特点,由监察科工作人员从该行业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1-2名专家。技术专家原则从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凡是与被随机抽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为被抽查对象曾经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必须回避。
聘请专家的费用由安监支队从办公经费中列支,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被检单位。
(四)形成“两随机”记录。由安监支队有关人员详细记录“两随机”的过程,并由参与的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记录要说明开展“两随机”工作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待抽查对象及抽取结果等相关内容。
(五)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由各大队长综合被检单位生产经营性质、前期其他大队已经检查过的项目等基本情况,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次执法检查方案。
制定执法检查方案时,既要突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又要充分考虑本行业清单中的检查内容和工作量,确保每年将清单中的全部内容至少检查一次,不得有丢项、落项现象。
(六)现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要坚持“四不两直”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和市安监局《关于贯彻实行涉企检查事前审核备案的通知》(双安监党组发[2015]3号)、《关于改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式的通知》(双安监发[2015]38号)、《整治和优化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双安监发[2016]38号)、《关于对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类分级安全监管的通知》(双安监发[2016]21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有关规定》(双安监发[2016]50号)、《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双安监发[2016]6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监管执法档案。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增减、抽取、篡改和销毁档案及卷宗材料。
(五)强化抽查结果运用。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引导推动被检单位自觉遵法守法。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抽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凡属安监局监管范围内的,由检查组负责按规定程序申请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惩处;要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公开曝光,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六)公开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执法监察大队要在结束检查(含复查)的7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清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理决定等相关抽查情况的电子版报信息中心存档。信息中心通过局网站每月5日前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双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局2016年9月27日